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 4.当事人的财产收受,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人员的行为,以利用工作取得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侵权证据或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项目;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物品可能被查封或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在商标所有权方面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调查此案。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和处理程序。 违犯商标法62条第一款4项怎么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证据或报告,调查,起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已经获得的涉嫌侵权行为: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文章;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可能会中止案件调查和处理。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