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商标法第三九类

提问时间:2020-05-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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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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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是?

第38条总共有一个段落,应表示为第38条的第三段。。

以下是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38条根据销售结算方法,收到《销售条例》第19条第1款(1)规定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具体是:

(1)直接付款方式用于销售商品,无论是否交付商品,都是在收到销售款或获得销售款凭证之日;

(2)在收货并完成收款程序之日,通过收款承诺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出售货物;

(3)通过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收取的货物销售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规定收货日期,则为发货之日。

(4)货物是预付款的,即发出货物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产品的生产期超过12个月用于预收发票或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5)在收到寄售单位寄售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货物。未收到托运单和付款的,为托运货物发出之日,为期180天;

(6)应税劳务的销售,即在收到销售服务或获得销售凭单的同一天;

(7)本规则第4条第(3)款至第(8)款的纳税人出售货物的行为是货物转移之日。

补充:我对法律只了解一点,而对簿记一无所知。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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