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994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营业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出售和库存)都应算作非法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加工,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产品的商品销售单价为实际成本;如果没有销售单价,则以库存商品数与侵权人同类商品的单价的乘积作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有侵权商品的经销商,其非法营业额为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额之和。如果购买金额难以确认,则库存商品的数量与侵权商品的数量相同商品单价的乘积即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金额为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商标侵权认定 关于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所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产品或产品上相同或相似地使用注册商标。类似商品商标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标替换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此行为也称为反向伪造。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出售您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您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并且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商标侵权需要卖方的主观和知情要求。4.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应当指出,这种侵权是商标侵权,包括制造和销售。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法》第52条第5款是专有的商标注册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和装饰,从而误导公众; 2.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提供便利的条件,例如仓储,运输,邮寄,隐蔽等; 3.使用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作为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醒目符号,这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4.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商品交易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这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