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60条第2款释义-商标法60条第2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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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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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公司盗用我的商标,请问我的商标被侵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商标法》第60条,确定公司侵犯了您使用商标的专有权,有关各方可以首先解决。如果双方不愿意或无法协商,则商标登记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和规定哪些方面的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民事法院可以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拥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其他损失,被告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学科

本文是关于违规的。

解释与理解

1.本文的修改

本文的第一段是此商标法修订版的新增内容;第二段是第三段原始第56条的规定,本修订仅对单个文本进行了修改。

2.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它不承担赔偿责任:

(1)商标所有者在3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没有其他损失

商标专有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别。知识产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的建立和保护旨在倡导,鼓励和利用创造性的知识成果,从而带来无形的知识。财富被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使用知识产权,不是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而是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和陷阱来防止他人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那将不符合知识产权组织的初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要求赔偿,被告侵权人如以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诉讼。提供前三年内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其他损失,被告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卖方不知道侵权产品,并证明它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了提供商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犯罪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且仍在出售该商品,则该商品是主观或有意或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犯罪者出售侵权商品,则没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他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就犯罪者而言,他们必须承担其能力范围内无法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将给整个社会的商业交易带来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销售可以证明该商品是由他们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可以解释提供者,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由您自己合法获得的产品的证据,是指卖方可以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付款凭证和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所谓的解释提供者,是指卖方可以解释所购买商品的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线索,并可以核实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