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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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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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追溯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的追溯力是指现在颁布的新法律,该法律也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前的事项。

谁能告诉我<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业务评估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中提到的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贸易文件中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5条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方可以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并可以要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知名度商标,拒绝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取消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商标局和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应当事方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根据《商标法》第14条,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如果

的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其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要求使用证明商标,以及控制该证明的组织标记应允许。如果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使用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其他该组织应根据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如果它不需要参加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则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7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当事人,应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注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书的公证和证明程序及有关证明文件,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商标法第18条中提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8条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使用中文。

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应为外语,并附中文译本;如果未随附,则视为未提交文件,证明文件或证据材料。

第9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逃避下列情形之一,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可以要求其逃避:

(1)是一方或该方或代理人的近亲;

(2)与当事方或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关系;

(3)有兴趣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人。

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一方向商标局或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为提交日期;邮戳日期为邮寄日期。如果邮戳日期不明确或没有邮戳,则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实际签收日期为准,除非当事人可以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

第11条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邮寄,直接提交或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向各方提交各种文件的日期。当事人收到邮戳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如果邮戳日期不清楚或没有邮戳,则日期应为15或更大该日应视为送达有关当事方;直接提交的,以提交的日期为准。如果文档无法邮寄或无法直接提交,则可以通过公告将其送达各方。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该文件被视为已交付。

第十二条商标的国际注册应按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13条要申请商标注册,您应按照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分类申请。对于每项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和五张商标附图;如果指定了颜色,则应提交5张彩色图纸和1张黑白草稿。

商标图纸必须清晰,易于粘贴,在光面耐用的纸张上打印或由照片代替,并且其长度或宽度应不超过10厘米且不小于5厘米。

如果您申请带有三维标记的注册商标,则应在申请中声明该商标并提交可以确定三维形状的图形。

如果商标申请了多种颜色的注册,则应在申请中声明商标,并提交书面说明。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主题资格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如果

商标是外语或包含外语,则应说明其含义。

第14条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提交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书副本。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应当与提交的证书一致。

第15条产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如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包括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则应附上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应当注册或印刷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16条如果您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则应在申请中指定一名代表;如果您未指定代表,则申请表中订单中列出的第一人为代表。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删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转移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向商标局办理转移程序。

第18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程序完成,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商标局将予以接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程序不完整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程序基本完成,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如果需要更正,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通知书,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予以更正,并退回商标局。逾期未改正并返还商标局的,应当保留申请日期;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19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则每个申请人均应获得商标局从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商标已被使用的证据,然后再申请注册。如果同一天使用或不使用它们,则每个申请人都可以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谈判,并将书面协议提交商标局。抽签方式决定了申请人,拒绝了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奖的,视为放弃了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彩票的申请人。

第20条如果根据《商标法》第24条要求具有优先权,则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一份副本应由负责该申请的商标当局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机构证明;展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除了。

第3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应当按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或者在某些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初步审查和公告;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某些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拒绝或者拒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已经初步审查了某些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到期日之前申请放弃某些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审查,终止审查程序,并再次公告。

第22条如果对商标局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则异议方应向商标局一式两份提交商标异议。异议商标应当载明异议商标发布的《商标公告》的期限和初步审查编号。商标异议应有明确的要求和事实依据,并应附有相关证据。

商标局应立即将商标异议副本发送给被反对人,并应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异议人不答复,将不会影响商标局的异议决定。

如果当事方在提出异议申请或答复后需要添加相关证据,则应在申请或答复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或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有关方认为是否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23条建立了《商标法》第34条第2款所述的异议,包括建立某些指定商品。如果对某些指定商品提出异议,则该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获批准。

如果异议商标在异议决定生效之前已经发布了注册通知,则原注册通知将被撤销,并且在异议决定之后获准注册的商标将被重新宣布。

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追溯自商标异议终止之日起直至异议裁定生效之前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的情况。影响但是,由于用户的恶意使用而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异议裁定之后获准注册的商标应自商标异议裁定发布之日起算。

第4章注册商标的更改,转让和续展

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商标局批准,应当向商标注册人颁发相应的证明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

更改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则还应提交有关注册机构签发的变更证书。未能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

更改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则商标注册人应一起更改其所有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一起变更,则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5条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程序的转让,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后,将向受让人签发相应证书并予以公告。

如果注册商标已转让,商标注册人应将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一起转让;不予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在限期内改正;不予更正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会导致误认,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因转让以外的其他原因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接受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专有权。根据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件使用注册商标转移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将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一起转让;不能一起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更正应在时限内进行;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人民法院在撤销前作出和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定和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和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裁定,进行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因恶意造成的他人损失。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37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产品包装,说明手册或其他附件上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注册标记包括Note和R。注册商标应标记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如果丢失了“商标注册证”,应当在“商标公告”中刊登损失声明。损坏的“商标注册证”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退还商标局。

伪造或更改“商标注册证”的行为,应根据《刑法》关于伪造或更改国家政府文件或其他犯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9条如果存在《商标法》第44条第(1),(2)和(3)项之一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商标注册人在时间限制;拒绝更正的,应当向商标局报告撤销其注册商标。

就《商标法》第44条第4款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的证据材料,以及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的证据材料。

第40条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自商标局决定撤销之日起生效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撤销的理由仅是针对某些指定商品的,应当撤销在指定商品中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额应少于非法营业额的20%,或少于非法利润的两倍。

根据《商标法》第47条规定的罚款额应少于非法营业额的10%。

第43条。为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纠正的,应当收集其商标标志;如果商标徽标难以与商品分开,则一个并被没收和摧毁。

第45条如果商标的使用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有关当事方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该驰名商标,违反商标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并收集和销毁其商标徽标;如果徽标难以与商品分开,则应将其收集起来并销毁。

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在某些指定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销申请,并交回原件“商标注册证”。如果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注销其商标在某些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则注册商标专有权或注册商标专有权对指定商品的效力应为已收到终止自申请取消之日起。

第47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如果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注册商标没有经过转让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取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请求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如果

由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而取消了注册商标,则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证”无效;某些指定商品的商标应予撤销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人的注册申请撤销在某些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在“商标注册证”原件上加注或者重新印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49条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或包含位置名称,已注册商标所有者无权禁止其他人正确使用它。

第50条以下任何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1)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装饰会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便利的条件,例如仓储,运输,邮寄,隐瞒等,以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第51条。侵犯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额不得超过非法经营额的三倍;不能计算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3条。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则可以向主管当局申请取消企业名称的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8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在1993年7月1日之前连续使用的服务标志与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注册的服务标志相同或相似,并且可以继续使用;在每月的1号之后被中断使用超过3年的用户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56条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

第五十七条商标局设立《商标注册簿》,记录注册商标及相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辑并发布《商标公告》,该公告发布商标注册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58条。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应支付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59条本规定将于2002年9月15日生效。国务院于1983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于1988年1月3日批准的第一项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于7月15日批准的第二项修正案。 ,1993和1995年4月23日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商标注册证附加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