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方豁免-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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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内容

《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反映的三种类型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第一,进一步促进申请人的注册,第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第三,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强度。

商标注册申请更加方便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且周期长,这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目前的10个月,达到国际标准。但是,仍有潜力进一步挖掘程序并缩短周期。

张建华认为,《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首先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商标形式的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字符和图形商标,到三维,彩色商标,甚至是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在中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三维商标的新内容。预计该商标法的修订将允许声音,单色等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是阐明“一种标准,多种类型”的应用方法。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在一次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第三是增加评论意见系统。目前,即使存在微小缺陷,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也可能被拒绝,因此必须重新申请。预计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允许申请通过审查意见来修改文档中的缺陷,从而避免重复申请。

第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的初步审查,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且只有在公告期满后才能批准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对象和理由,即没有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了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停止不正当竞争,例如恶意抢注,“傍名牌”

商标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诸如“除名牌”之类的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活动经常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以遏制。

恶意商标申请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或不当地使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犯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应用程序的扩散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商标识别资源。

据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预期将专门添加针对性的法规条款,以禁止恶意抢占已预先获得和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容易伪造和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确定中始终坚持“判例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打算通过宣传使驰名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以使其与“著名商标”,“大品牌”和“优质产品”等同。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进一步阐明“案件识别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例如禁止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

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

对《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涉及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商标侵权的处罚不足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版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商标侵权的刑罚并加强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首先,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类型。商标侵权应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以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

第二是增加法定侵权赔偿金额。预计侵权赔偿的上限将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第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从重处罚。

第四是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预计《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将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帐户,资料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解释

参考:《中华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草案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添加一个段落:“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军事歌曲,奖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或相似,且与地点的特定位置名称相同,或与标志性建筑物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添加一个段落:“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军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歌曲,奖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相似或相同,并且该地点的特定位置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段的第七项修改为:“(7)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认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原产地。”

6.在第11.1条第二段中将“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一段:“当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要求保护良好的商标,根据本法规定的已知商标。”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未做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对于已被预先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为:“对于已拒绝申请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就事实和理由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批准注册的决定,则应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如果异议人不满意,他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意见:本法第44和45条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遭到异议人的不满,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检查。在消除暂停原因之后,应重新开始检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确定异议后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应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从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开始,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商标对同一或相似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引起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通过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28。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声明”。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天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并作出答复。在一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日不被续期,则该商标应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更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