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且不方便,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快速获得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恶意注册和恶意的异议经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上述及其他情况下,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并不僵硬或显而易见,对商标侵权者的打击也很有限。在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广泛存在,并且驰名商标的伪造也很普遍。法律只规定了不能做的事情,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导致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伪造商标司空见惯。为什么一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惩罚的依据更加明确,法律规定更加详尽,我相信将会有所改变。 此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也不协调。 这样,将来对商标法的修订必将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简化某些程序,有效地进行处理,并使程序更加协调。例如,将来的申请可以从一种标准发展到一种类别,再发展到多种类型,以促进申请人的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取消异议审查程序,商标局直接做出裁定,以简化异议本身并迅速保护权利。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为了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相关国际商标法律法规的协调已成为必然的方式。由于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假冒的国际惩罚是相当大的,中国商标法的修订也将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内容 《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反映的三种类型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第一,进一步促进申请人的注册,第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第三,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强度。 商标注册申请更加方便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且周期长,这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目前的10个月,达到国际标准。但是,仍有潜力进一步挖掘程序并缩短周期。 张建华认为,《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首先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商标形式的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字符和图形商标,到三维,彩色商标,甚至是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在中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三维商标的新内容。预计该商标法的修订将允许声音,单色等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是阐明“一种标准,多种类型”的应用方法。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在一次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第三是增加评论意见系统。目前,即使存在微小缺陷,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也可能被拒绝,因此必须重新申请。预计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允许申请通过审查意见来修改文档中的缺陷,从而避免重复申请。 第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的初步审查,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且只有在公告期满后才能批准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对象和理由,即没有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了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停止不正当竞争,例如恶意抢注,“傍名牌” 商标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诸如“除名牌”之类的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活动经常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以遏制。 恶意商标申请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夺取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犯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应用程序的扩散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商标识别资源。 据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预计将特别增加针对性的监管规定,以禁止恶意抢占已预先获得和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容易伪造和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中始终坚持“判例与被动保护”的原则。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打算通过宣传使驰名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以使其与“著名商标”,“大品牌”和“优质产品”等同。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许可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添加一个段落:“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军事歌曲,奖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或相似,且与地点的特定位置名称相同,或与标志性建筑物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许可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添加一个段落:“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军事歌曲,奖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相似或相同,并且该地点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段的第七项修改为:“(7)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认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原产地。” 6.在第11.1条第二段中将“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一段:“当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要求保护良好的商标,根据本法规定的已知商标。”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检查。在消除暂停原因之后,应重新开始检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后,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确定异议后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应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从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开始,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商标对同一或相似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引起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通过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28。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声明”。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天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在一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如果收到了该案件,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的第45条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期限为五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维持注册商标的维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宣布裁定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双方不同意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则他们可能会收到以下通知:自该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根据前款的规定审查无效请求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基于由人民法院审理或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行政机关。如果消除了中止的原因,则应恢复复查程序。 ”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法定时限届满,当事各方不得申请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进行复审,也不得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裁决委员会保留注册商标或声明的决定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32.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判决,裁定,调解文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在商标无效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并执行有关处理的决定以及已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意图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照前款的规定退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 34.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人本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已成为其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由于无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没有被使用,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该决定应从开始的九个月内作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日不被续期,则该商标应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更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在第53条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40.将第49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取消或不取消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从通知之日开始在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51条增加了一条,作为第55条:“在法定时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未提交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已撤销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且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42.删除第50条。 43.将第52条更改为第57条,并将第一项更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1)没有商标注册经该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导致混乱。” 在第六项中添加一项:“(6)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有权”。 ,第48条,在第58条中添加一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 作为第59条,在第45条中加一:“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或者包含的地名,即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者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该商标。 “由三维商标的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产品的性质所创造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有者)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无权禁止他人享有权利采用。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如果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对商标注册人之前的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则注册商标所有人应没有权利禁止用户在原始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能需要贴上适当的区分标记。 ” 46.将第53条更改为第60条,并修改为:“本法第57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争议,有关当事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不成功,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侵权已经成立,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为五万元。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非法营业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或者非法交易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的罚款。如有其他严重情况,将处以较重的刑罚。如果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他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 “对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7条,将第55条更改为第62条,并将第一段第二项中的“帐簿”更改为“帐簿”。 在第三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程序。 ” 第48条将第56条的第一和第二款更改为第63条,并修改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商标所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定。侵权导致的权利人。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情况严重,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两倍以上,也可以少于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当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属于侵权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命令侵权者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主要归侵权者所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不提供虚假书刊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的许可费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侵权情况,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补偿。 ” 在第49条中,增加了一条,如第64条,第一段为:“如果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则被告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商标未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56条的第3款改为第64条的第2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50.将第57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然后依法起诉。 ” 51.将第58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为了防止侵权,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时,可能会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在依法起诉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52.在第68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的罚款。元,但少于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处理商标事项的过程中伪造或更改或使用伪造或更改的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 “(2)通过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手段来招揽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商标代理机构市场的秩序; “(3)违反本法第19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 “如果商标代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如果情况严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停止接受其对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理并发布公告。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根据组织章程,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处分。” 五十三,将第62条更改为第71条,并将“行政制裁”更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