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楼主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才好啊。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确定一些情况: (1)原告提起诉讼的注册商标是什么? (2)该注册商标还是在有效期内吗? (3)该注册商标的归属是否的确是原告? (4)我们销售的产品是自己生产的吗? (5)如果是,该产品上是否打有商标? (6)如果有,这个商标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7)如果相同或相近似,则我们评估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了。 至于公证购买过程中的一些缺陷,我们可以当庭向法院提出质疑,由法官去裁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综上,我们首先要初步判断我们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如果是,我们再从质疑其证据可信度。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办理。 有哪些商标纠纷特别让人头疼? 对于律师而言,有几类商标纠纷是比一般的商标纠纷略复杂一点的,而这些所谓“略复杂”往往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第一类,自身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在使用中逐渐被淡化,最终沦为通用名称。典型的例子如“U盘”,原本是作为商标使用,最终经过大量使用变成了一种移动硬盘的通用名称,其不利影响是可能被撤销商标(申请中的商标则可能被不予核准注册)。第二类,商标布局没做好,缺乏保护(未做好本类别保护与跨类别保护)。有些商标自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存在比较大的被仿冒、攀附的风险,因此需要在同一类别里做防御性注册,将可能近似的商标注册下来,比如五粮液集团在注册“五粮液”的同时,注册了“五粱液”“五狼液”“七粮液”等商标。有些商标甚至需要跨类别注册商标,防止出现负面影响。负面例子如百度商标案,百度公司注册了“百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是以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而深圳某公司也注册了“百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百度公司认为深圳公司抢注商标,且给百度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最终辗转经过撤销复审、一审、二审才撤销深圳公司的商标。商标布局未做好,未能尽到必要的保护,很可能造成市场混乱、侵权猖獗以及损害品牌美誉。第三类,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并未实际使用商标,被其他方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后果是企业的商标被撤销。第四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面临工商处罚、撤销商标,同时也可能在侵权诉讼中无法获得赔偿(法院认为,因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因而不存在因被侵权而产生商标损失)。 久吉绝味侵权绝味吗 您好,旧酒味威是否侵犯了味威的商标权,应考虑比较字体的字体,发音和含义,图形的组成和颜色,或各个组成部分的组合结构等,以查看是否完整或两者的主要部分都有市场混乱的可能性。如果整个或主要部分可能引起市场混乱,则可以认为构成相似性并侵犯了商标权;否则,不应视为构成相似并且不存在侵权。原因是,确定商标的同一性和相似性有两个主要原则:1.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应该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也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应该在隔离比较对象的状态下单独进行;判断商标侵权的近似不仅限于整体商标近似,还包括主体近似。2.为了确定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以进行保护。 (1)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对整体比较和有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应考虑被告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相似,并与商标的具体情况或其构成要件,市场知名度等进行比较。根据含义,图形组成和颜色,或每个组件的组合结构等,对整个或主要部分是否存在市场混乱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要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以进行保护。商标的独特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被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保护就越强。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中具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知名度相应的更强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获胜者,鼓励合法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以及防止他人不公平。该地区享有商业声誉,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同一商标意味着将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基本上没有视觉上的区别。 第10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 (1)在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下; (2)商标的总体比较和商标主要部分均应进行,并且在分开比较对象的同时应分别进行比较; (3)为了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以进行保护。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