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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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内容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司法机构对原告提出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诉求,通常如何审查?

1.从法律条文上: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审查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其次,在审查中,则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其知识帮助法院在个案中做出推理、判断的指导条文,认定驰名商标不应以该商标全部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为前提。 2. 具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持续时间及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自身的美誉度以及其它要素:如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等。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认定原则1、域内2113驰名的原则商标权5261具有地域性4102,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1653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2、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 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3、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二、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三、认定程序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申请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申请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准备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的认定原则

1.领域内众所周知的原理

商标权是区域性的。在一个国家中注册的商标仅受该国领土内该国法律的保护,并且在该国范围之外,不受另一国保护。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可能具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但是由于商品的销售不如其他地区好,因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知名度可能不高,因此无法谈论保护著名商标。在我国,虽然商标的驰名程度判定不需要以我国的注册为基础,但应遵循域内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尽管某些商标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它们所指示的产品或服务尚未在我国流通,并且即使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我国的公众也尚未实际使用上述产品或获得上述服务。中国公众可能通过媒体等来了解商标。,不能被识别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是否驰名的确定应始终围绕国内驰名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

第二,案件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它不是基于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前提。如果涉案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允许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关于普通商标的侵权,而无需特殊应用驰名商标为了保护,判断和确定它是否众所周知是没有意义的。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本文中的“案件需要”是指案件中的注册商标需要赋予一个知名商标。特殊保护,即他人在不同或不同商品等上使用驰名商标,可能会导致摊薄,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件也确认了上述观点。案件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纠纷的焦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所有人以侵权名义使用侵权行为也具有积极作用。前提。

第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应积极审查驰名事实。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仍然存在疑问,则不应确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主动复审的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提高其对证据的认识,增强其举证责任,并补充必要的法院调查,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被证明力不足的某些证据所误导,从而提高了对商标的可靠性和认可度。知名商标。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符合《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

驰名商标现在是不是已经取消了,不在认定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Mao在接受采访时说,2019年政府将取消对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一切评估行为。我们对“著名商标”,“知名品牌”和“免检产品”了解多少……这些“黄金招募”是何时开始的?为什么突然停止了?1991年,第一批“中国驰名商标”在人民大会堂被评审和授予。其中许多品牌都在我们身边:茅台,五粮液,青岛啤酒,海尔等。这些“官方认证”产品可以帮助消费者建立对产品质量和品牌的信任,并为所有公司树立榜样。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以政府信誉作为产品质量保证的行为逐渐产生了弊端。在首批“中国驰名商标”出现之后,地方政府也大量制作了“驰名商标”。但是,选择的不透明性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和公正性,监督不力导致一些质量令人担忧的产品也被包括在“著名商标”中,最终导致政府“退缩”。政府的“沸腾”案“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已成为大型企业宣布的荣誉称号。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头衔代表了市场监管者对这些品牌的认可,并且更值得消费者信任。但是,近年来,这些知名品牌屡屡爆发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焦虑,使荣誉发行人不信任。1. 1998年至2010年,“鸿茂”品牌多次被评为“内蒙古著名商标”。但是,据报道,在过去的十年中,有25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红毛酒广告是违法的,频率为2630次,销售暂停了数十次。惩罚的原因包括明确而严肃的陈述,例如“包含不科学的功效主张”,“发布未经授权的内容”,“夸大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使用者”。2. Okay Cable荣获2015年“陕西省著名商标”。2017年,一些网民发布文件质疑西安地铁三号线使用的“好走线”,“偷工减料,所有生产指标均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引发火灾隐患。经调查,奥凯承认已向西安地铁三号线提供了总价约4000万元的电缆,其中超过3000万元存在质量问题。还确认确定Okay Cable的著名商标名称是违反规定的。3.恒源香河南极人是保暖内衣的知名品牌,一个是“中国驰名商标”,另一个是“上海驰名商标”。据《南方周末》报道,大约十年前,恒源祥首先切断了生产线,开始了品牌授权,即吊牌的销售。南极人有权使用所有类别。无论是尿布,抛脂机,玻璃还是汽车坐垫,南极人都有正牌的待售标签,假冒伪劣产品正泛滥在所有主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Mao表示赞同。然后,如果企业存在问题,则政府不负责任,政府负责。三聚氰胺是最典型的情况。因此,现在我们要求取消所有著名商标和著名品牌。政府的企业信用披露系统上只有一个黑名单,只要违反了规则,它们就会受到限制。如果公司运作良好,那么消费者的声誉就是您最好的红色清单。确实,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评估与《商标法》有一定的冲突。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各地选择的“著名商标”也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但显然不是。大量产品以“著名商标”为核心竞争力,并广泛用于宣传和广告。解决问题的方法近年来,这些漏洞已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向相关部门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大多数产品都源自“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它们几乎都与“政府认证”有关。。面对这种情况,取消大牌和大牌的一切行为是政府的普遍趋势和愿望。因此,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Mao在接受采访时说,政府将在2019年取消对名牌和著名商标的所有评估时,所有人都为之鼓掌。信誉是政府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不能轻易共享。面对企业以往的“后援”局面,“知名”和“著名”的名称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企业和公众。同时,让政府做“判断”工作,让企业讲产品,让群众自己分辨哪个是优质产品。过去,政府以自己的信誉来支持企业。如果企业有问题,则由政府负责。将来,政府的企业信用披露系统只会出现黑名单。企业表现良好,消费者声誉是最好的红色清单。

公司怎么注册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申请,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4条,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争议审判法》。通过商业投诉,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法院诉讼这四个渠道,要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保护驰名商标。由于程序不同,各种渠道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也不同。就确定时间而言,除了工商法的投诉和法律程序后的法院诉讼有具体的时限和审判期限外,其他两种方式确定时间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流程顾问收集客户的经济指标,行业排名,荣誉等方面的概况。→法律顾问对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并发布报告→法律顾问协助顾问与客户进行谈判并签署协议→法律顾问准备材料清单,并且顾问协助客户收集证据材料→法律顾问负责组织材料并撰写相关申请文件→客户确认→法律顾问负责向当地市政和工商部门提交材料→跟进认证阶段直至最终认证。3.费用可协商,取决于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在承认驰名商标之后,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且基本上不花费企业的资金。)注意:公认的是,现在可以识别行政上认可的驰名商标。有关详细信息,请与我联系。

何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众所周知的2113商标案中,应使用5261主动检查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在4102年进行调查后,在1653年的主要证据中仍然存在疑问,则不应确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主动审查的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增加其对证据的认识,增强其举证责任,并补充必要的法院调查,这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所误导,从而提高了对商标的可靠性和认可度。知名商标。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商标法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十四条法规:“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应考虑以下因素:(1)商标的公众知名度;(2)商标的使用期限;(3)商标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的任何宣传; (四)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五)其他影响驰名商标的因素。应当提供司法裁定的材料1.有关证明公众对商标了解的相关材料; 2.商标证明与使用期限有关的材料,包括与商标的使用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有关的材料; 3.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的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和广告投放量等;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决定是否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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