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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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和普通商标反间接混淆的区别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反淡化究竟是否需要"商标近似"、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以及反淡化的标准究竟是"实际的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从法理上清晰地剖析前述问题,并对美国、欧盟相关理论进行批判地借鉴与运用,不但有助于澄清错误观念,还有利于丰富相关的司法理论,为《商标法》的再修改提供理论支撑和学理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就对商标混淆做了明确的定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从以上的规定看尚未具体规定商标混淆的方向问题,只是说明了商标的混淆的审核标准,那么没有说只有正向混淆才是侵权,而反向混淆就不属于商标侵权。实际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审理商标案件需要最终解决的问题,而非混淆的方向。因为无论正向混淆还是反向混淆,都会损害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2113驰名商标5261保护的立法较晚,《驰4102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1653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发展,成熟和完善的阶段。从当今日益发展的知识经济中,驰名商标的含义定义,驰名商标的识别标准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笔者试图提出一些简单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稀有商标,无过错责任

介绍

我国对著名商标享有特殊法律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自1984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以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开始。国家联合咨询部门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保护某些外国驰名商标。这个阶段的保护主要是简单的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广度,它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以防止我公司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恶意注册,并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1987年,在北京医药公司诉日本制造商恶意抢占“同仁堂”一案中,国家商标局正式承认了我国的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在随后的几年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法制日报》,央视等公共媒体的支持下,于1991年9月宣布了中国十大著名商标:茅台,凤凰,倾销,北极星,五粮液,Lu州。等之后,国家商标局和巨人商标局分两批确定了另外9个和23个国内驰名商标,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993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同年7月,它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正式法律的保护,但它只能防止对商标的抢注性注册。真诚。在非恶意情况下抢注驰名商标的问题。1996年是对中国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一年。引入了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调整和管理的行政法规,即《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定义。含义,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展到非相似产品和服务。该法规体现了一个相对强烈的观念,即``行政决定为主要,案件识别为补充""。长期以来,它在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临时规定仅符合中国国情。许多法规,特别是对驰名商标和标准的认可,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滥用现象更加明显。因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对暂行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法规并保护驰名商标。该制度更加完善,从那时起,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识别;二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三是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内容很多。它还在学术界涉及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例如:驰名商标的反稀释,对驰名商标权的限制等。当然,由于我的学术能力和信息不完整的限制,本文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驰名商标和域名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它涉及驰名商标和域名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护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识

(1)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也称为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作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之规定:注册或使用“图形”商标的国家/地区的注册机构认为某商标已成为该国家/地区的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该驰名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当容易引起混淆时,成员国应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有关当局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使用该商标。从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请求撤销该商标。该联盟的成员国可以规定禁止使用的时间段。对于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不诚实手段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没有规定任何时限。《公约》的这一规定已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并已成为保护成员国中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我国于1984年加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与加入《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一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们商标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外国商标,尤其是世界十大著名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士尼,雀巢,丰田等。 。所有这些产品在中国都广为人知。中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其中,“有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以下是两个含义:

首先,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主要通过一些证明材料来证明,例如公众意识,广告的范围和强度以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次,驰名商标中的驰名名称并不意味着它被所有人认可或在所有社会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而是意味着它在相关公众中是众所周知的。

(2)驰名商标的识别

驰名商标的识别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识别是实施保护的前提。如果认定的主题过多,识别范围过大,识别方法过于主动,将导致驰名商标四处飞扬,不利于真正拥有驰名商标的品牌的保护。信誉高,实力强。驰名商标的具体主题,标准和方法讨论如下:

1.对已确定主题的限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5条,其中规定,承认驰名商标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根据事实确定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商标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权力,掌握工商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了解商标法律,商标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保证作用。权威和公平。根据国际公认的惯例,法院可以在个别案件中确定驰名商标。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就人民法院确定个别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权利逐渐达成共识。最高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基于下列内容的域名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依法确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商标争议审理中的法律。因此,我国有权将驰名商标确定为商标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任何其他组织不得识别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识别驰名商标。尤其是,商标所有者不能随意将其商标声明为驰名商标;广告经营者和促销媒体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商标所有人不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材料的,也不能给予驰名商标标题。

2.认证标准限制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识别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即:(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和商标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法律进行。宣传工作期限和使用期限不长,相关公众不知名的商标,不得视为驰名商标。

3.认证方法的限制识别

驰名商标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识别和被动识别。

(1)被动识别方法,也称为事后确定,是指商标所有者主张权利的时间,即在实际权利争议中,应商标所有者的要求,是否部门以其商标而闻名,是否有可能在扩展范围内授予保护。被动识别是司法机关识别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型。目前,它已被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并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标识为著名商标提供的保护是被动的,但是此标识是为了实现跨类别的保护和撤销域名抢注,并且具有很高的针对性。这样获得的法律救济是真实的,并且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身份也可以由行政机构采用。

如上所述,驰名商标的识别与商标驰名,商标从普通变为驰名这一基本事实密不可分,无论速度有多快(现实中有很多企业,通过广告,促销等方式实现(相关公众熟知的现象)需要一段时间,或者更长或更短。从根本上说,驰名商标的识别存在时间梯度问题。例如:(1)商标在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知,但是在被侵权时它已经成为了知名商标。如果为时已晚,无法由行政机关决定,那么在发生侵权时应如何加以保护?它仅授予一般商标保护,而在争议发生时,这种状态显然不符合事实状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授予驰名商标保护,显然不符合程序,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保护必须由行政机关决定。(2)作为驰名商标,当一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时,由于大量的弱化和稀释,它已成为普通商标。发生纠纷时,应如何保护其所有者的合法权利?驰名商标的保护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该商标已被简化为普通商标,同时,它对其他竞争者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仅授予普通普通商标保护,则该商标实际上仍是驰名商标显然不符合法律地位。等等,对于行政机构而言,这些问题无疑是困难的,因为它们只能预先提供主动身份证明和两难选择。

显然,僵化的行政机关主动确定他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因为商标是否可以成为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所以依靠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标识根本不可行。它的成功运作,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最好体现。基于其灵活性,采用“被动保护,案例识别”的新原则来识别驰名商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梯度问题,即发生商标纠纷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案件裁定。同时,该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可以在争议时更准确地反映商标的状态。

(2)保护知名商标的空间梯度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存在时间梯度,而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也存在另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空间梯度问题。如上所述,商标声誉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客观存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有两个重要的时间和空间维度。显然,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存在空间梯度的问题。即: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不可能同时在世界各地或一个国家的所有地区广为人知,并且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例如:“可口可乐”是举世闻名的品牌,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它显然从未听说过。还有传播最快的信息,这也存在世界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驰名商标受到空间梯度问题的保护,这一点体现在不能同时在所有地区都驰名的商标这一事实。例如,驰名商标在大中城市是众所周知的,但不一定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是众所周知的。另外,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驰名商标的定位也不同,因此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发生商标纠纷时,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不对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保护。因此,面对此类问题,驰名商标保护也必须采取“被动保护,立案确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案保护。 。

两个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1)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自从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以来,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趋势。许多国际条约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以特殊法律的形式保护驰名商标。现在这种保护越来越严格。

《巴黎公约》是最早的国际公约,其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公约》第6条之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经典规定。本条规定:联盟国家承诺,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它们应根据其权力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认为商标注册国的主管当局或曾经相信他们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驰名商标包括复制,模仿或翻译,容易引起混淆,拒绝或取消注册以及禁止使用的商标。当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可能会引起混淆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或模仿品时,这些规定也应适用。《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了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在与以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与非相似产品一样)。允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为了有效防止商标使用不当而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和显着特征,许多国家/地区对驰名商标实施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任何行业的其他人,包括那些与驰名商标不同或无关。在相似行业中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使用非商标商业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并对驰名商标实施了跨类别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1967年的《巴黎公约》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以驰名商标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用于异类商品或服务。暗示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这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我国现行法规中的驰名商标保护

在修订前的商标法中,中国基本上没有规定驰名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当它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时,必须从中国承诺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中寻找依据。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背道而驰。为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立法和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比普通商标更高的保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结合了《 TRIPS协定》的要求和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惯例,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规定了两种情况。中国。一种是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即“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被其他人。第二种是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申请不同或不同产品注册的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被另一个人误导公众,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可以看出,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特殊的。首先,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次,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产品的相似使用,还包括非相似产品的使用。

(1)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的国家/地区一直以获取商标权的方式追求注册获取系统。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基础,未注册的商标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以注册商标为准。根据事先注册的原则,如果首次使用商标的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一旦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获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权的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如果未在中国注册,则不受保护。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者仅应承担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为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律还不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犯罪者施加民事制裁,例如罚款和收取侵权商品。决定。第三,在行政处理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集和销毁商标。如果难以将商标与商品分开,则应将其一起收集和销毁。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况。但是,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肇事者施加其他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第四,法律没有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诉讼前向法院提出请求,采取措施命令中止有关诉讼和财产保全,并在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 。第五,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类别保护。如果其他人使用在不同或不同的产品上复制,模仿或翻译为商标的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则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它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持谨慎态度。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原则,以敦促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中国注册其商标。但是,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仍然缺少《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法》在阐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同时,除了“若干解释”规定,犯罪者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他法律,该法规没有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和相应的司法救济。存在权利和救济不足的情况,这对于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非常不利。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大多数驰名商标都是外国驰名商标。中国企业拥有的几乎所有驰名商标均为注册商标。仅仅因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已经造成商标所有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甚至还没有达到司法和行政救济中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这显然不能满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精神。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有权作出更加充分,明确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切实实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同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商标法的保护,但只能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受保护。注册驰名商标权很强保护可以是跨类别的,并且使域名抢注中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失效的期限不限于五年。

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防止将人工通用名称(例如USB闪存驱动器,阿司匹林,热水瓶等)简化为通用名称。

第二,防止跨境贸易的独特性减弱,并维护驰名商标(例如Google商标​​)的市场声誉。人们习惯在需要搜索时说Google。Google使用change作为动词。

第三,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遇到任何不利于商标的侵权形式,则应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

驰名商标认定有没有国际效力,驰名商标的特殊

你好!著名商标可以在2113和5261国家之间受到相互保护。著名的商标是出口到1653国外的4102国内产品的“护照”。它们是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唯一标志。巴黎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旅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著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国际著名商标”。例如,我国认可的驰名商标也在国外受到保护。例如,“ Senda”被公认为驰名商标后,在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抢注问题得到解决。 “凤凰”已广为人知商标之后,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注册商标已合法转让给公司。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在国外注册并在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但后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主要表现在: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商标法的保护; 2。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同或不同的产品。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1.防止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如果引起混乱,它将不会被注册并且被禁止使用。申请不同或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不得注册且不得使用。(二)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3.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已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以如果他们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则可以以企业名称为商标的名称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企业名称的申请,或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基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其先前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而提出抗辩或提出反诉; 5.对不同商品相同(如)商标影响力。如果在非相似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暗示该产品与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则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知名商标所有者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请求之日起两年内,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停止;六,立案侦查假冒驰名商标罪的,立案数量不受限制。如果您可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则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有关5261驰名商标的保护立法4102较晚,而《关于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653》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在不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当注册可能会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拒绝其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撤销该商标。2。禁止在非类似产品上不当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意味着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该商标注册。3。禁止将其用作公司名称。自认定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要求撤销。在我国经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相似商品或服务,而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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