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嘉吉商标图案-大成纺织公司使用过的商标

提问时间:2020-06-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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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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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丨大成·实践指南_限制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商标未使用,例如火灾、地震、战争等。在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纠纷中 [1] ,李某主张自2013年1月27日开始,“E-SAL及图”在核定的“首饰”等商品上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在审理过程中,商标现权利人民脉公司提出2012年4月由于台北大火导致原商标权利人林某的饰品店完全被烧毁,其亲属亦在火灾中身亡,故在商标转让之前的3年内林某未使用商标具有正当理由。

北京知产法院考虑到火灾系原权利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所造成,且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均给原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此种情形应属于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不仅是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也是合同法中合同无法履行的免责事由。2020年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律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了回应,认为对于因新型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从体系解释来看,商标撤三中的“不可抗力”与合同体系中的“不可抗力”应属同源,笔者也认可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据此主张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能否成立,还需要结合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商标不能使用的持续时间、实际情况等其他因素,个案进行考虑。

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性限制是指,事前无从知晓或不能预见的政策限制导致的商标未使用。某些特殊行业对于商品的生产销售设定有政策限制,比如药品生产上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及检验合格,化妆品必须取得相关的卫生许可证等等,这种政策限制属于领域从业者应当知晓的情况,一般不能适用政策性限制的理由 [2] 。在适用政策性限制时,法院也会更多地考虑政策限制与商标未使用之间的关联性,判断是否对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如,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纠纷中 [3] ,漳州公司就主张其没有使用在核定的“咖啡;茶;蜂蜜”等商品上使用“双鱼岛及图”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系“双鱼岛”项目因政策原因工程延误,商标使用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而目前阶段建设还未涉及诉争商标。

但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漳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鱼岛”人工岛屿项目建设情况,并无证据证明漳州公司 建设开发该人工岛屿与复审商品的生产销售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最终对诉争商标未予维持。

破产清算

当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等终结程序中,往往正常的生产经营都难以为继,此时其不使用商标显然属于不能归责于商标权利人的正当事由。

在天津市桑梓农副产品销售中心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纠纷中 [4],商评委认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期间,桑梓中心并未对“桑梓豆片”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在审理过程中,桑梓中心主张其在2013年4月曾经注销,至2015年3月才重新成立,在此期间诉争商标为待处置资产,具有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北京知产法院认可了此种观点,并结合当地出具的“桑梓豆片”地方特色产品证明,天津市桑梓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考虑到桑梓中心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且正在为规模化、规范化使用做准备,对诉争商标予以了维持。

商标获权不易,遭到商标撤三也不需过分紧张。除了预先留存使用证据外,还可以通过正当理由抗辩维持商标注册。除了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外,权利人如果可以证明 存在其他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事由,并提供已经为实际使用商标作出必要准备的证据,证明自身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同样有可能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1]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370号行政判决书。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651号行政判决书。

[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800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简介

余 力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保险

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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