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商业秘密、冒充注册商标……后果很严重! 广东市场监管 2016-04-26 广东各级工商部门近几年调查的商标注册有什么案件?不要惊讶,知名品牌也有可能被冒牌。认准商标哦,当心买到假冒产品! 陈XX(XX商行)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概况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从发案到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拒绝向办案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拒绝到案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XX市工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2012年7月30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简要评析 案发地处一国两制交汇点,又是游客出入较多的地方,人流量大,影响力强。当事人作案手法比较隐蔽,警惕性非常高,主要针对熟客或者其判断为属此类商品的需求者,售假时间基本集中在中午、晚上及周末等时间以躲避检查。加上当事人一直躲避调查,因此,办案工作难度比较大。办案单位充分取得知情人信任,取得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路线、仓库藏匿地及相关隐蔽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同时做好“两法”衔接,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从根本上挖掉售假根源。 黄XX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概况 2011年4月,XX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向XX市工商局投诉,称当事人黄XX(下称当事人)涉嫌侵犯其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用于牟利。经办案单位查实,权利人是一家耳机、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制造企业,当事人黄XX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客户维护、跟单、出货、定仓等工作,并与权利人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司的客户资料应予保密,不得泄露。2010年10月,权利人公司的原工程技术员李XX离职后,成立XX电子厂,生产和权利人公司相同的产品。当事人为了牟利,将权利人公司客户A的资料信息泄露给李XX,并向A客户推荐XX电子厂的产品。此后A客户以产品价格高为由中断了与权利人公司的业务,将订单转到XX电子厂。当事人通过电邮与李XX和A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充当双方的购销货代理。截至查处之日止,当事人共收取A客户代理费3万元人民币。 客户资料是经营者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重要经营信息,具有宝贵的商业价值,属于权利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将权利人公司的客户资料信息泄露给同行业竞争对手XX电子厂,从中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造成权利人订单流失,经济利益受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月12日XX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评析 本案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泄露给同行业竞争对手,并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造成权利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其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加强防范意识,提高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教育和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概况 2011年4月2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接到省工商局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反映该地区眼镜城A铺是一个特大制假售假窝点。接到线索后,办案人员到该铺进行摸查,发现该铺是一个仓库展示厅,当事人张XX是该铺的经营者,其在眼镜城B铺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通过B铺招揽客户,然后带到A铺进行交易。摸清了上述情况后,办案人员联系了上述商标的代理人XX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请其配合在查处案件时当场鉴定有关眼镜是否属假冒商标商品。 简要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采取在合法店铺内谈判进行试探,获取信任后在异地实施交易的方式开展侵权活动,给执法取证带难一定难度。XX市工商局XX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从两个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调查工作:一是调查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其经营行为,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是做好物品鉴定准备工作。该工商分局事先积极联系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做好物品鉴定准备。在情况明晰后,采取突击行动,同时控制住当事人的仓库、财务资料等,一举查获一批货物,获取了当事人相关经营资料,货物进销情况。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查获的商品均非权利人或其授权人生产的产品,涉嫌侵权,该工商分局当场对查获的涉嫌侵权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XX工商分局在本案中,事先准备充分,获取了大量实物及财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案件得以成功查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XX实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件概况 201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饲料,其中有一种饲料成品,其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如下图案,文字:305哺乳母猪配合饲料,A注册商标;适用范围:饲喂哺乳期母猪或产前30天母猪。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程X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及相关资料,现场负责人程X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 经查明,当事人XX实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该公司的分公司。2015年5月1日,该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其持有的A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活动物、活家禽、新鲜蔬菜,不包括饲料商品。 当事人在A商标尚未在饲料商品上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饲料产品上,使用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 的A注册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简要评析 (二)该案中,关键是违法经营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处罚金额。我们没有单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销售金额,成本,利润等数据来认定,而是在现场提取了出货单,库存盘点单等证据,再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整理统计出一份经营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使用A注册商标的饲料,其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三)认真辨别商标图案,查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过XX市工商局查询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当事人代理人程X提供的A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内容属实,其核定使用商品中没有饲料;A注册商标未有近似或相同注册商标在饲料商品上,当事人是冒充注册商标而不是商标侵权; (四)注重及时快速取证,在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证明案发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使用A注册商标外包装袋的饲料,并在其办公室现场提取了出货单,库存盘点单等证据; (五)加强案后回查,结案后定期派出巡查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现场检查,看其有无停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落实整改。 范XX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概况 2015年10月15日,接XX人民检察院意见书关于范XX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当事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XX工商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该局予以立案进行调查。 A商标系XX化妆品经营部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有效标识,核定使用商品:化妆品、祛斑霜等商品。B商标系XX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有效标识,核定使用商品: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 当事人在生产的化妆品塑料外壳上突出使用的A商标的组合图形、B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2014年9月26日,由商标注册人授权的XX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假冒产品鉴定的分析》,以上查获的A商标化妆品瓶盖、A商标化妆品粉盒属假冒A商标的产品。2014年9月29日,由商标注册人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以上查获的B商标化妆品瓶盖属侵害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印制侵犯A、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粉盒、化妆品瓶盖,数量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 简要评析 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良好衔接和协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免于刑事处理的当事人做出处以17.5万元的罚款及没收违法物品的处理。不同于简单的以罚代刑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