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法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意见书

提问时间:2020-07-11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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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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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模式的法律风险_商品

李佳琦,号称口红界的马云,靠着俊俏的脸蛋、白皙的皮肤、性感的嘴唇足以驾驭任何色系的口红,再配上一句句极具煽动性和诱惑性的“偶买噶”“买它”,让众多败家娘们儿蠢蠢欲动,短短27天就创造了10亿的销售神话,不禁让人感叹“偶买噶”,网红直播的带货能力也太疯狂了吧。

不过没多久,李佳琦在直播中翻车了,在他给国内某品牌不粘锅带货时发生事故,直播时在锅内掉进去一枚鸡蛋,结果鸡蛋却粘在了锅上,让人非常尴尬。同时也引来了网友的质疑和谩骂。实际上,像李佳琦这样的直播事故比比皆是,有的是货品质量问题,有的被网友投诉虚假宣传,也有的是价格欺诈问题等等。

在短视频盛行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直播带货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且高效的营销模式,不仅消费者能通过主播的介绍和使用直观的感受到产品的功能、质量等,卖家也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订单的跑量,使买卖双方都能在娱乐的同时达到最佳的购销目的。因此,商家也纷纷投入到这风口浪尖中,争做网红去带货。但做网红虽然风光,但背后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雷区,让主播们如履薄冰,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直播带货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指主播自主或受品牌方的委托通过视频、音频、图文等直播的方式,运用语言、展示、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供购买链接,促成交易的达成。

“直播带货”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主播自主带货,即通过直播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一种受其他品牌方的委托带货,属于商业广告行为。两种方式下,主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也会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约束。

而在受托带货中,主播是通过接受不同商品的品牌方委托,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对商品外观、性能、效用等直播介绍,并展示体验效果,或以自身强大的影响力、知名度进行推荐和证明,这种情况下,主播则符合《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代言人的特征。

同时,主播除应遵守上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的规定外,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主播带货面临的法律风险

1、销售欺诈的风险

主播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其质量,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与宣传或展示的状况相符。但现实中,主播向消费者推荐、销售劣质商品的案例却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主播故意向消费者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抢单购买的行为,则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主播直播推荐自营店铺的商品若存在欺诈,则要承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虚假宣传风险

主播在受托带货时,对商品、服务的推荐或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播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主播在明知或应知推销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涉嫌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为商品代言或推荐,则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主播存在虚假宣传,特别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产品的虚假广告,如食品、保健品等,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主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的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的,则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五万的,则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如果主播销售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

三、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直播带货的另一个受益方是第三方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平台,靠网红直播人气的飙升和电商带货交易额的增长,吸纳了巨大的流量,在当今流量为王的时代,其平台价值也在急速提升。那么网络平台是否对直播带货行为承担责任呢?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第三方平台并不是交易的直接相对方,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如果造成消费者权利的损害,不仅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

综上,直播带货固然是一种当下最火的营销模式,但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营,不论是主播还是第三方平台,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即使获得巨大的利益,但也会因触碰法律红线而得不偿失。

律师简介

王蒙 —— 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法律硕士

擅长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房地产、并购重组、投融资、金融证券等

荣誉称号:2017年度优秀商业交易(非诉讼)业务大奖、2017年度江苏省优秀民商事法律意见书一等奖

山东潍坊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华润置地(南京)有限公司。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成功办理了多宗民商事诉讼及投融资类非诉案件,在债权债务、公司治理、房地产及投融资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担任数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企业在搭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避劳动人事纠纷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上的不同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不能据此重审后加重犯罪人的刑法及罚金(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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