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原则-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依据

提问时间:2020-06-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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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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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国家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跨类别的?

不是的,驰名商标虽然是跨类保护,但是是被动保护,商标局不会直接援引驰名商标而驳回其他类别的商标,即便在你申请后,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提出了异议,也不一定就要驳回你的注册,还要看他驰名的类别和你注册的类别是否有紧密的关系,如果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一样可以注册。

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是怎样的?是否背离了其初衷?

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基于该商标是否注册采取两种保护措施,其一是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里以真实的一个案子为例,路虎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是一个汽车的品牌,传说中男人的第三条腿。2010年的时候,国内一个食品公司注册了与路虎极为相近的商标,开始卖“路虎”牌功能性饮料。饮料与汽车是完全不同的商品种类,但因为路虎作为汽车商标已注册,且法院认定路虎是驰名商标,对其适用跨类保护,所以这个食品公司go die了。(该案具体情况可看我的文章法律爱好者小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之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其二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这里以新华字典商标侵权案为例,说这个新华字典呢一直是商务印书馆在卖,卖了60多年了,但是这个商标一直没有注册,后来另一个出版社叫华语教学出版社,好死不死的也卖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就把这个华语出版社给告了。法院最终认定新华字典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适用同类保护,所以华语教学出版社构成侵权。但如果说当时华语教学出版社不是卖书,而是卖饮料,卖新华字典牌饮料,因为饮料与字典是完全不同的种类,未注册驰名商标无法跨类保护,所以华语教学出版社就会不构成侵权。(该案具体情况可看我的文章法律爱好者小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就目前来说,个案认定大多数意见都认为是合理的。因为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并不是不变的,你就像当年赫赫有名的诺基亚,那绝对称得上是驰名商标,但时至今日已无人问津。采取个案认定原则,可以保证对某商标的驰名认定是客观的,与时俱进的。同时,驰名商标可能并不一直驰名也是14年新商标法禁止商品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商业宣传等用途的一大原因。而另一方面,就像有人在前面答到的一样,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注册和未注册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见,驰名商标与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什么时候会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是在纠纷发生时。如果不采取个案认定原则,脱离案件搞驰名商标认定无异于“中国名牌”评比现场。而对于被动保护来说,一直以来争议还是很大的。有一个观点说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被动的方法来认定驰名商标,所以我国也采纳这种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其实,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表明,它们的商标主管机构都可以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去主动保护驰名商标。而我国在实践之初也一直是采用主动认定的原则,即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就予以主动保护,但03年的时候对相关规章做了修改,就变成了被动保护。新商标法通过后,很多企业都写信说希望对驰名商标进行主动保护,因为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既然是在保护,就应该打从一开始就对驰名商标给予认定来阻止侵权情况的发生,而非侵权已经发生了你再在这里说给我救济。针对这个情况的话,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也在15年6月的时候回应说:“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美国日本主动保护的做法。”(具体可看驰名商标保护的“被动”与“主动”)综上,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否背离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从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应来看,以后采取主动保护原则也是有可能的。

中国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都有跨类保护吗?

从目前的角度来看,除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跨类别保护外,其他类型的省,市,地方各级著名商标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进行跨类别保护,仅在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地区保护,但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当然,在该类别和类似组中没有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要注册)。但是,据报道,今后《商标法》将加强对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来有可能实现对著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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