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认定驰名商标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 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有4点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明白了以上区别,企业可以认真权衡,自己作出判断。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有几种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2113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5261商标评审4102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1653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享有很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的功能: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区别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广泛的影响力,已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这些特征经常使它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的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构成所有权,则该商标具有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该国著名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乱。本联盟的会员国应根据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职能和权力,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联盟。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与以下标志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只要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它保护中国已注册或未注册的成员国中国驰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 众所周知的商标是指商标4102,在2113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很高的声誉。驰名商标的特征:1653个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区分作用,而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受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认可和信赖,并具有相关性。商业价值。这些特征使其经常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的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构成所有权,则该商标具有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该国著名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乱。本联盟的会员国应根据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职能和权力,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联盟。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与以下标志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只要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它保护中国已注册或未注册的成员国中国驰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 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好处有哪些? 在中国,大多数驰名商标2113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审查委员会)4102分的认证。与1653年的《人民法院》相比,它们所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的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注册商标。基于特定事实的已知商标。在识别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任何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保护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