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字跟别的商标相似涉及侵权吗-产品名字 是别人的商标吗

提问时间:2020-06-21 05:24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21 05:24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请问我的产品名称和别人的商标名称一样算不算侵权

商品一模一样,只是商标不一样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还要看两商标是否相似,以至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企业开发一款新品,这个新品的系列名称与别的产品品牌名称相同,构成侵权吗?

狗粮与茶叶,这两者商品类别、消费群体、消费渠道、生产厂家、消费习惯等相差太远了,不属类似更不属相同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一般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相互之间一般不会认定侵权。但是,若一方的品牌足够驰名,另一方使用相同近似品牌时,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或客观上易导致消费者以为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则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侵犯他人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同类产品名称可不可以和别人的注册商标名称一样

你好!

1.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名称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

2。由于您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并且另一方已经注册了商标,因此您不能再使用该名称,否则另一方可能会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但是,您可以将其更改为“ Gui Faxiang”,然后申请商标保护,或者使用其他名称申请商标保护,以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3.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直接百度向我问好。

希望这可以帮助。

我注册的商标名称,拿来做我产品的名称;如果别人也用这个名称来用做他产品的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一开始应构成侵权,但应注意,如果商标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则您的商标专有权将被撤销,而其他人再次使用该商标也不会对其构成侵权。阿司匹林最初是商标,并由拜耳公司注册。它是拜耳公司推出的解热镇痛药乙酰水杨酸。由于阿司匹林被广泛称为乙酰水杨酸,因此每个人在提及阿司匹林时都会想到这种解热镇痛药,而忽略了该品牌的其他药物。结果,阿司匹林被指定为通用名称,而拜耳最终被撤销了阿司匹林的商标使用权。

我开了店的名字和别人的名字相同了 算侵权吗。?

泻药~~~~~~~~~~~~~如果对方没有注册商标,那么这个问题就是问题的严重性,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廉正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法规。商业道德。”文章第6条:经营者不得进行以下混淆,以免误认其是他人的产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1)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徽标,例如产品名称,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和装饰; (2)未经授权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名称(包括缩写,字体大小等),社会组织的名称(包括缩写等),名称(包括笔名,艺名,翻译名等)在其他人身上; (三)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要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容易引起误解以至于误认为他人产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其他混淆。2.具体的问题标题提到对方是普通的特许经营人。需要考虑的是另一方加入的品牌的知名度。如果对方的品牌知名度很高,则对方的名称严格来说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名称,并受法律保护。是的,尤其是如果另一方的特许经营店使用相同的样式,并且当它们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时,它们的装饰是独特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该主题旨在与另一方相似。严格来说,这可能会引起混乱的。当然,前提是对方的品牌知名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在现实中很难证明;此外,另一方不一定具有起诉的资格。毕竟,这些字体大小和装饰权主题严格属于许可人。对于司法机构对当地特许经营者是否可以起诉提出质疑,但广东地区目前对此表示支持。以上。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