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处罚-假冒手机电池商标案件

提问时间:2020-07-11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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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人制售假冒手机电池也不担心爆炸,统统判刑了!_梁某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荔明报道:4.26世界知识产权来临之际,今天(4月24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电池的余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电池的陈某等人以及运输假冒香烟的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案例:生产销售假冒手机电池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献、陈某权、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权、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对被告人陈某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权、林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还对另一起销售假冒手机电池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余某先后在荔湾区多地存放及销售假冒手机电池。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冒“小某”手机电池6602个、假冒“O**”手机电池1057个和假冒“华某”手机电池100个,经统计,金额共计3万余元。同时公安机关还缴获送货单30张,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电池金额共10多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安机关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被告人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予以没收。宣判后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以快递公司、套牌车“掩护”运输销售假冒香烟

被告人梁某和李某在林某标(另案处理)经营的优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2018年初起,林某标开始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并指使梁某和李某负责假烟的接货、卸货和发货工作。被告人黄某自2018年8月起,多次帮助“黑的”(绰号,另案处理)从外地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至广州,并交接给梁某和李某等人。

2018年8月13日,黄某伙同“黑的”驾驶一辆套牌商务车,从外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运至广州市某酒家停车场,梁某指使李某驾驶林某标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前往接货,后共同将该香烟存放在梁某事先租赁的出租屋。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1168条,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对应被侵权品牌型号香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31万余元。

8月14日,黄某再次伙同“黑的”驾驶的套牌商务车,从外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运至某酒家停车场,由梁某前往接货并运至安某物流公司的仓库存放,后指使李某在香烟中放置干扰器。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2100条,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对应被侵权品牌型号香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24万余元。同日,梁某将卸货后的商务车驶回某酒家停车场时,黄某、梁某被当场抓获,李某在公司被抓获归案。执法人员在商务车内缴获该车辆的真实车牌一副以及长柄弯刀一把。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梁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仍然予以运输,货值金额达5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名被告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受他人指使从事假冒伪劣香烟的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梁某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三名被告人各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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