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变身商品的那些事 ,“周边”侵权不侵权? Logo变身商品的那些事 ,“周边”侵权不侵权? 崇宁律师常法中心 2019-11-11 ▼ 日本有一位设计师Taku Oomura,把我们所熟悉的大品牌的LOGO采用3D打印技术打印出来,变成更有功能性的实物,特别酷。 本田LOGO摇身一变成了开瓶器,是为了提醒我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吗? ▼ 类似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挂件、摆件、毛绒玩具等的现象,可谓是非常常见。打开我们的大淘宝,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根据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的商品,如大众汽车LOGO的钥匙扣、大白兔奶糖的抱枕、B站LOGO的抱枕等等。 那么,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件 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娱乐媒体公司,其成功地打造了全球闻名的“愤怒的小鸟/AngryBirds”形象。2016年5月罗威欧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将佛山一淘宝店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思考 2、在难以认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求解?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搭乘他人“便车”,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有观点认为,搭乘“便车”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乘“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例外,需要设定前提和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共规定了七种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分别是:标识类混淆、商业贿赂、误导性陈述、侵害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利用网络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挂件、摆件、毛绒玩具等行为规定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判断是否构成类型化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探索。 3、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对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商品的行为,是否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进行维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形态应当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如果注册商标的标识能够认定为“作品”,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 作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