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综观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转变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公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凭借其“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方式,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的运作,一定时间后成了驰名商标。同样,某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因产品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淡忘而不再驰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权利纠纷,是否以驰名商标来对待,这是主动认定所无法解决的。 第三,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容易使驰名商标被曲解为一种荣誉。某商标若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给公众的市场信息是它非常有名,它标示着产品或服务质量好,这样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就被曲解为一种荣誉。而企业为了迎合公众,就可能想法设法甚至不择手段得到这种荣誉。直接后果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认定,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掺人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人世承诺,我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新原则。2001年1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规定》,废止了《暂行规定》。这样,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我国目前已经与国际处于同一水准。 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它以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4条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如何认定,如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1.行政认可 1.商标异议裁定 当局:商标局 法律依据:“关于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4条第1款:如果当事方认为已由他人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提交其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裁决 当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 法律依据:“关于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4条第2款:如果当事方认为已经由他人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则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及其实施细则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识别 当局:商标局 法律法规:“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5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如果当事方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况,并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则可以前往发生案件的城市(州或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要求,禁止使用该商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该驰名商标。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未经许可,在与当事双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2)未经许可,使用与当事方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不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误导公众并引起公众利益。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 对于认为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接受双方请求之日算起的几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本案的,还可以向商标局报告。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州和州)。 对于认为属于本条例第六条第1款情况的案件,自收到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以下日期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辖权提交给商标局。 对于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情况,应将相关材料退还给原受理机关,并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商标法和实施条例。 2.司法认可 1.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裁定 识别权限: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一方请求保护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另一方不反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的审理决定 识别权限: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 (在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第1182次会议上通过。(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重新发布☆Silence★发布,希望对LZ有帮助! (谢谢☆沉默★网友)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这些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识别和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识别或采用其他变相方法来识别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五条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量和销售面积; (2)过去三年中使用商标的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及其在中国同一行业中的排名; (3)在国外(地区)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量和销售面积; (4)商标的广告情况; (5)商标的最早和连续使用时间; (6)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 (7)其他证明驰名商标的文件。 第6条驰名商标的承认应遵循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确定时,应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将决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8条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申请在非相似产品上注册,并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权益,因此构成商标法第8(9)条上述不利影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已经注册,则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为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行政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有被法院推翻的先例吗?那已经在商标局网站公示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还作数吗?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某商标在商标管理和商标注册中是否驰名,并作出相应的商标审查决定,商标注册异议裁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判断商标是否需要被确认为驰名商标,还是应该被确认为驰名商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推翻由行政程序确定的驰名商标。如果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了驰名商标并做出了相关决定,并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则该确定具有确定性,应理解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处理案件中。但是,无论是行政程序认可的驰名商标,还是法院司法程序认可的驰名商标,都是由案件确定的,仅对案件具有约束力。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有必要确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仍必须提交该驰名商标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3号第7条:“涉嫌侵犯商标之前权利或不正当竞争发生时,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被告不反对驰名商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仍应以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由承担举证责任。”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要求保护商标的,可以提供商标具有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保护为驰名商标受理的案件与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对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构成商标的证据。知名,接受案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受理的案件不同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或者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且如果提供了商标不知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该驰名商标材料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