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 法院-驰名商标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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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一个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即使未经法律认定,也丝毫不损害它的驰名程度。相反,一个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距甚远的商标,即使勉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声誉也不会有多大的提高,反而有拔苗助长的之嫌,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27]当前,个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被消费者所认可的现状就是例证。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时,应该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民事诉讼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不同之处,普通民事诉讼中较少涉及案外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强大的保护力,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通过原被告合谋而导致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同业竞争者是不公平的,也将最终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进而从根本上危害市场秩序,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目的,即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28]因此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法院必须加强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审查,坚决避免有关当事人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法院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例如,某一已审结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原告没有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要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判决书也没有表明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的认定,倒好像是法院为了增加判决的可信力,主动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判决内容违反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认定原则。[29]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本来可以直接依照普通案件确定侵权的规则进行审理即可以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必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确定侵权的成立,法院对此类案件也不应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30]法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也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实践中应坚决予以杜绝。

行政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有被法院推翻的先例吗?那已经在商标局网站公示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还作数吗?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和商标注册中,就某件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相关商标评审决定、商标注册异议裁定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会对该商标是否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应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判断。因此,在此情形下,法院是可能推翻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未被提起行政诉讼,则该认定具有确定力,应当理解为在该案件处理中,相关商标是驰名商标。不过,无论是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还是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都是个案认定,仅对该个案有约束力。在其他案件中,需要确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时,仍需提交相关商标驰名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则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怎样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2113驰名5261商标认定和4102保护规定》中的内容对驰1653名商标进行认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哪些条件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而只有行政机关或法院可以将其视为需要处理商标相关案件的事实。在商标案件中确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1)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四)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由此可见,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和促销,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没有实际用处。仅能证明主观恶意,以防止他人蹲下或在争议解决期间证明商标侵权者。有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应将驰名商标确定为在当事人要求下处理商标案件时需要确定的事实。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如何识别驰名商标?

中国大部分驰名商标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驰名商标的标识方法如下:

1.由商标局决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注册复审,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有关当事方可以要求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可以要求商标局确定该商标是众所周知的。证据材料。

2。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各方可以要求商标审查构成驰名商标,商标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确定该商标。著名商标。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不同的认可机构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确定,驰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不同的识别标准

驰名商标必须达到该国相关公众知识的水平,并且驰名商标必须符合该省或地方(城市)的相关公众知识的水平。

保护范围不同

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得到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识别部门由商标局和司法机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宣传功能不同

《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驰名商标可用于商品及其包装,装饰,手册和业务推广。

想把商标申请为驰名商标,请问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识别只有两种类型。 1.行政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司法认可:法院认可。原则:1.仅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裁定申请的驰名商标2.在商标确认或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出示驰名商标的证据,由商标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裁定并保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由证据证明。慢慢看,不知道如何在线检查。

哪些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2113应考虑以下因素5261: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使用4102的持续时间为1653; 3.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使商标闻名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根据《案件识别和被动保护5261》的原始4102规则,第2113号法律法承认驰名商标:1.商标所有者不能仅在1653年就投诉驰名商标提出申诉。确认行动是指民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确认该主体与争议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事实状态,与他人无关,即没有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众所周知商标投诉中没有被告,因此可以确定该驰名商标不符合已确认投诉的特征,并且不能成为单独的投诉。其次,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能依其权限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当事人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其商标为驰名商标,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裁定。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告侵权人在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无需确定其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并确定争议商标是否众所周知。换句话说,当人民法院无法遵循一般商标侵权规则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商标是否驰名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识别驰名商标,商标法只能实施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3.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不是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案件审判中必须确定的事实,当事方提出的对驰名商标的请求是被告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并且不是独立的诉讼。确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业案件的证据。因此,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确信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并确定证据,因此应对证据的原始副本进行审查,从而避免发现事实错误。第四,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并运用个案识别原则。判决书中确定的驰名商标仅对判决书中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影响其他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的正文中承认该驰名商标是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且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变为稳定和静态。因此,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件时,不应在判决书的正文中予以确认,而应在判决理论中予以确认,并且不存在拒绝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的判决。第五,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应当执行统一备案原则。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我们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统一裁决。审慎原则和严格法律原则,以确定驰名商标是否有效且判决将生效之后,向高级法院提交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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